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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到期折算工資的計算方式及應免稅認定
1. 加班補休到期折算工資的計算方式
根據勞動部解釋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資料來源:延時工資(加班費)-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員工A在10/15申請2小時平日加班補休,平日加班費倍率前2小時為1.334,該員此2小時加班補休到補休期限12/15屆期後,仍沒有將補休休掉,所以折算工資時(12月薪),會依照10/15當日之工資,且依照1.334的加班倍率折算工資。
2. 加班補休到期折算工資的應免稅認定
員工加班補休折算工資是否應稅,要依據該加班補休產生的月份是否應稅。
同前述案例,員工A在10/15申請2小時平日加班補休,10月只有這2小時加班且未超過46小時免稅時數,故最後員工A未休完這2小時補休,在計算12月薪要折算工資時,屬於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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